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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农委、扶贫办、新农办关于调整江津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1708   更新时间:2017-01-20

发布时间:2013-06-07 17:57:56    作者:    来源:江津区农委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

重庆市江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调整江津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

 

津财农〔20131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水务局、区林业局、区畜牧局、区供销社:

我区硬化人行便道建设补助标准经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新农办、区扶贫办、区农综办自200712月津财农〔2007109号发布执行以来,由于近几年人工、材料等价格上涨,财政补助标准偏低,且标准设置涵盖项目少,为了规范农业项目资金分配和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378号转发渝办发〔2010323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津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1390号),经研究,调整并新增农业项目建设财政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利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标准

(一)蓄水池

150m3的蓄水池补助1.5万元/口;

2100m3的蓄水池补助2万元/口,100m3以上-1000m3的蓄水池,每增加蓄水100m3补助1万元。

建设内容:蓄水池深为2m,包括土石方挖运、回填,条石及砖安砌,水泥沙浆勾缝、抹面,安全护栏、池底现浇厚10cm以上的C20混凝土,安装管道闸阀等。

(二)山坪塘

1、新建蓄水1000m3山坪塘补助5万元/口,每增加1000m3增加补助2万元;

2、维修蓄水1000m3山坪塘补助3万元/口,每增加1000m3增加补助1万元;

建设内容:山坪塘整治参照《重庆市山坪塘工程整治技术标准》执行,本补助标准主要适用于总容积0.12万立方米、且大坝坝高在6m以下的山坪塘工程的整治建设。总容积在2m3以上或坝高在6m以上的山坪塘工程整治,可参照小(二)型水库除险加固的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及建设补助。土坝上游坝坡应进行护坡。采用现浇或预制混凝土护坡,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15,厚度不低于10cm;砌石坝上游坝坡应采用M10水泥砂浆开槽勾凸缝,缝宽3cm以上,缝深3cm以上。

(三)排灌渠

1、排灌渠(宽1m、深0.9 m)补助200/ m

2、排灌渠(宽1.2 m、深0.9 m)补助210/ m

3、排灌渠(宽1.5 m、深0.9 m)补助230/ m

排灌沟渠两侧墙为浆砌条石(砖),沟底现浇厚6cmC20混凝土,侧墙顶部采用C20钢筋混凝土找平。

二、农村道路项目财政补助标准

(一)              新修泥结石路

路基宽4.m、路面宽3.m以上,两侧路肩宽度0.5 m。路基砌片石厚23cm、碎石厚7 cm、路面铺粘土压实,设置边沟、涵洞,路面平整,每公里补助15万元/km

(二)维修泥结石路

维修后路基宽4.m,路面宽3.m以上,填坑、补石,疏通边沟、涵洞,路面平整。补助1-3万元/ km(视其维修工程量而定)。

(三)生产(生活)便道硬化

1、新建宽1m、厚8 cm,用混凝土浇筑,补助2.6万元/ km 2、新建宽1.2 m、厚8 cm,用混凝土浇筑,补助3.2万元/ km

3、新建宽1.5 m、厚10cm,用混凝土浇筑、路基碎石垫层厚5cm,补助5万元/ km

4、新建宽1.8 m、厚10cm,用混凝土浇筑、路基碎石垫层厚6cm、有排水边沟,补助7万元/ km

5、新建宽2 m、厚12cm,用混凝土浇筑、路基碎石或块石垫层厚8 cm、有排水边沟,补助9万元/ km

三、其他农业项目财政补助标准

(一)大棚

1GRC水泥骨架大棚:每片骨架承受压力≥50公斤,抗风78级,耐热≤80℃,抗冻≤-40℃,使用寿命1520年。每亩棚内面积补助0.8万元;

2无缝钢管大棚,其规格为:钢管为热镀锌钢管,8 m大棚外径在26mm以上,管壁厚在1.8mm以上;6 m棚外径在22mm以上,管壁厚在1.2mm以上。8 m大棚钢管拱间距在0.65-1m之间,在1.3m处时要配置撑柱,顶高在3.3m以上。6 m钢管大棚为单栋结构,拱间距为0.65m,宽度为6m,顶高为2.5m,标准长30 m。每亩棚内面积补助1.6万元;

(二)灌溉管网及其他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基地生产设施及生产资料购置等,按投入总额的70%补助。

四、适用范围。申报或已获得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农村“一事一议”和其他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补助性的项目,均按此标准执行。其他部门涉及相应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意见,请及时反馈,以前我区制定的相应补助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中涉及的技术规范和建设标准由区农委解释。

重庆市江津区财政局  重庆市江津区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江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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